2022年03月03日

宜昌修订城区城管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让城市管理执法更“阳光”

三峡晚报讯(全媒记者郑岚)“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城管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或者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近日,宜昌印发修订后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办法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让城市管理执法在更“阳光”的环境下执行。

随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和街道赋权工作的推进,宜昌对2013年11月1日印发实施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办法确立了三级执法体制。在原市、区两级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基础上,组建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确立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明确了市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履行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发展研究、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考核评估等职责。区级及街道(乡镇)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接受上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赋予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调度本市城区城管执法队伍,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统一调度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权力。

《办法》还规范了城管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要求,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违法建设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查处以及责令补办许可手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对罚没收入缴存提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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