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3日

看护山林抵扣赔偿,民诉法修改后

宜昌中院作出全省首例司法确认

三峡晚报讯(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陈震 李丹)猎获野生动物,看护山林抵扣损害赔偿。2月28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系民诉法修改后湖北首例由地市中级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的司法确认。

2019年,龚某在秭归水田坝某村山林中捕获毛冠鹿等野生动物,2019年11月,秭归县人民法院对龚某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拘役,现已服刑完毕。

秭归县位于三峡库区水土保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案件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2021年11月,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与龚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由水田坝乡森林资源管护站与龚某签订野生动物宣传管护协议,龚某在责任区从事宣传管护,按400元/月的管护劳务报酬抵扣个人生态损害赔偿损失,合同履约期2年。

2022年1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向宜昌中院环资庭通报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情况,并表达司法确认的意愿。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宜昌中院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本案系民诉法修改后我省首例由中级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司法确认,为宜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创新篇。

■相关链接: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相应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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