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系母子关系,与其他两被告系兄弟、兄妹关系。2005年,原告朱某父亲去世,其父亲生前与杨某在鸣凤镇购买商品房一套。其父亲安葬后,杨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内。2021年底,朱某听说母亲杨某随弟弟共同生活后前来看望,得知父亲生前的房屋没有经过自己签字便已处理,而且在房屋买卖中刻意隐瞒长子身份信息,朱某认为自己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朱某将其母亲及家人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远安县法院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顺序继承。
该案中不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和子女,除杨某本身享有此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外,四人对朱某父亲的遗产(房屋的另外二分之一份额)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杨某和其他继承人在没有征得朱某的同意下,便私自处置其父亲的遗产是对朱某权利的侵犯,应依法返还所占有朱某的应得份额。
经法院调解,最终一家人达成协议:被告方按出售房屋款项的12.5%份额(朱某父亲遗产的四分之一)补偿原告朱某,并约定按期一次性付清。现被告方已按期履行调解协议,朱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
三峡晚报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