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银至驾考股份有限公司、曹阳:
因贵方欠付本人借款本息未偿还,本人依法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并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本人与郭洪伟于2021年12月2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本人将(2018)鄂050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贵方享有的全部债权一并转让给郭洪伟(贵方已经履行的710万元不包含在内),郭洪伟自愿受让该债权。
鉴于郭洪伟已成为上述债权的新债权人,请贵方在本函公告之日起向郭洪伟偿还全部债务。
特此函告
张志林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