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2022)鄂0502民初2834号
吴昊:
本院受理原告宜昌神话酒吧餐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