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因交通违法被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至今未依法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特进行公告。请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的相应手续到扣留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上缴财政。
截至2021年6月30日,部分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至今未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特进行公告。请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补办的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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