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档案馆 程锡勇
1949年5月至7月,中共江汉区当阳地方委员会在领导荆当解放区建设和发起解放宜昌战役的过程中,为确保战斗胜利、纪律执行和新生政权的巩固,先后制订了《关于接管宜昌市的决定》和《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并在进入宜昌城的当日,发布了标志宜昌解放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宜昌临时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布告》。这3份红色文献的内容相互关联、层层递进,共同见证了宜昌解放历程,特别是在严明入城纪律方面的严格要求,诠释了坚守铁的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宜昌解放前的形势
1947年下半年,中共江汉区党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将战争引向国民党统治区”的指示精神,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荆门、当阳地区后,随即成立了中共襄西工作委员会和襄西支队。7月,在中共襄西工委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共江汉区第四地方委员会。1949年1月,中共江汉区第四地方委员会机关从荆门迁至当阳后,改称中共江汉区当阳地方委员会。
1949年5月武汉解放后,湖北全境的解放指日可待。5月20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决定恢复行政建制,取消跨地区的党组织,设置宜昌行政区。同日,即将中共江汉区当阳地委、当阳行政专署、当阳军分区,分别改建为中共湖北省宜昌地方委员会、宜昌地方行政专员公署、湖北省军区宜昌军分区。管辖宜昌、远安、当阳、枝江、宜都、长阳、五峰、兴山和秭归9县。6月11日,中共宜昌地委在当阳芦家湾组建了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
三份珍贵档案见证宜昌解放
为严明铁的纪律、顺利解放宜昌,宜昌地委的前身当阳地委在改建之日,就以当阳地委的名义作出和下发了《关于接管宜昌市的决定》,并盖有“中共江汉区第四地方委员会”印章。该文件特别注明“秘密发至区营”和“此决定可供接管其他中小城镇之参考”。内容为在宜昌解放后短时期实行军事管制,要求全体入城人员及市民接受军事管制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严格遵守为迅速建立革命秩序而制订的十二条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要求:“凡进入宜昌市的党、政、军、财经、文教、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须服从军管会的统一指挥,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无条件地执行入城纪律。”为将这些纪律规定迅速、大范围、通俗易懂地传达到广大部队机关人员,当阳地委同时制发署名和加盖“中共江汉区第四地方委员会”印章的《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并大量翻印下发,部队官兵和机关干部几乎人手一份,确保进城之前,十条纪律人人皆知、个个会背。
在严明的组织纪律保障之下,宜昌的解放之路十分顺利。1949年7月6日,宜(昌)沙(市)战役打响。7月16日凌晨,中国人民解放军13兵团第47军、第38军和湖北独立1师从镇境山、北门、东门、东山、铁路坝、北山坡、杨岔路等地攻进宜昌城区,宣告宜昌解放。入城部队当日即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宜昌临时卫戍司令部和政治部司令员黄炜华、主任杨中行的名义,在宜昌街头广泛发布、张贴入城安民布告。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为拯救人民出于水深火热中,使人民得以安居乐业,不辞艰险,终于今(十六)日解放宜(昌)城,本军为保护人民利益,防止特务奸匪破坏,维持本市治安,作出四项规定。其中第二条对军人遵守入城纪律也作了宣示和要求,明文告知广大市民,“我人民解放军全体军人在币制未统一规定前,严禁买卖东西。”严格自律的举措,接受监督的胸怀,迅速赢得了宜昌民心,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有重要现实意义
这3份珍贵档案共同见证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宜昌的破竹之势,不可阻挡,纪律之威,功不可没,其教育和启示作用,对当今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宜昌市入城纪律十条》明确规定“十不准”:“凡我部队及党政军民工作人员进入宜昌市后,除贯彻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兹宣布入城纪律十条共同遵守,违者处罚:一、不准无故鸣枪;二、不准随便捉人杀人;三、不准乱搞物资;四、不准乱搜查市民、住宅和行人;五、不准抢购物资;六、不准乱用人;七、不准损坏公共建筑;八、不准占用学校、医院、教堂;九、机关部队人员不准单人行动,因公外出须三人以上同行;十、机关部队人员没有外出证不准外出游逛。”认真解读这份档案,发现其呈现状态颇有特色:一是简单明了,便于执行。一条就一句话,表述精炼,指向明确,没有模棱两可的语言,执行起来很好把握;二是质地简单,分量厚重。所述内容印在一张泛黄的毛边纸上,比32开书本的页面略小,纸张粗糙,裁剪不整齐,右上端有没裁掉凸出的部分,为手刻钢板黑色油墨印刷,还有点斜。由此可见,尽管当时的战况紧张激烈、物质条件十分简陋,但我们的党和军队一刻没有忽视制定严明的纪律规定,始终没有放松对军队和机关人员执行纪律的严格要求和管理。这也充分彰显了铁的纪律是党领导广大人民和军队,从一个胜利不断走向无数个胜利的坚强保证。
(图片均由宜昌市档案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