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3日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502执1565号

吴明军: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雄与被执行人吴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联系不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及其它执行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30日内即视为送达。请及时与本院案件承办人员联系,接受执行询问等,本院不再对案件后续执行行为另行通知或公告。否则,视为你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执行标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万雄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1.5万元;以2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万雄支付利息,按照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425元;否则评估、拍(变)卖吴明军名下位于宜昌市隆康路29-105号[不动产证书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225116号]的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欠款。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郑学斌,联系电话0717-6975083

2022年9月19日

--> 2022-09-23 (2022)鄂0502执1565号 8 8 三峡晚报 content_191609.html 1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