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1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2〕00098号

宜昌凯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单位谭璐(身份证号码:4205031981****5251)以其2021年3月5日受理单位指派在夷陵区万达广场布展时,因脚手架侧翻,致其坠落受伤为由,于2022年8月17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2022年08月25日

--> 2022-10-11 8 8 三峡晚报 content_193917.html 1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