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鄂0502民初3653号
黄成道: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