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田原)11月21日,葛洲坝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8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其中,多起为熟人、朋友之间邀约捕鱼、锚鱼而纷纷获刑。
刺网捕鱼
事后参与义务巡江
5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王某、毛某来到枝江市七星台镇三王庙村附近的长江边,将各人携带的三副刺网放入江中捕鱼。次日4时许,执法人员在江边抓获正在收取渔获物的3人,当场查获张某使用的刺网三副及鳜鱼、鳊鱼等渔获物13尾,王某使用的刺网三副及草鱼、鳊鱼等渔获物8尾,毛某使用的刺网一副、渔获物刁子鱼60尾。
经认定,3人使用的工具均属于三重及以上刺网,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其捕捞的地点属于长江干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行为期十年的禁捕。到案后,3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了增殖放流费用,并在长江三王庙村段和沮漳河三王庙村段参与了为期一个月的义务巡江。
2022年6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邀约朋友2人,到长江宜昌段卷桥河水域锚鱼。当晚21时许,三人相继使用鱼竿、双钩尖锚钩等工具在长江宜昌段卷桥河口水域锚鱼,被告人黄某锚得一条5.71千克的鲢鱼,随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赶至现场。
开庭审理过程中,面对邀约这一行为,黄某不断辩解“我只微信发了句去钓鱼,没说去长江钓鱼”“鱼竿不是我给他的,是他自己非要拿去的”“我当晚喝了酒,我没有说去长江边钓鱼,车不是我开的”。但始终,被告人无法改变在禁渔期使用双钩尖锚钩锚鱼企图掩盖的事实。
路亚搭配双钩
缴纳增殖放流费用
当日,审理的另外3起案件,被告人王某、雷某在长江宜昌段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三江水域使用路亚竿搭配双钩尖锚钩等工具锚鱼,王某锚得鲢鱼两条、鳙鱼两条,雷某锚得鲢鱼两条、鳙鱼一条;被告人聂某、李某在长江宜昌段卷桥河口水域使用路亚竿搭配双钩尖锚钩等工具,进行锚鱼,各锚得鲢鱼两条、鲢鱼一条。经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认定,4人搭配路亚竿使用的双钩尖锚钩属于耙刺类中的钩刺耙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其捕捞的地点属于长江干流和长江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为禁捕区域。4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