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何宏业 聂莹)狗追人,人躲闪摔倒受伤,狗主人是否应该担责?记者11月28日从长阳法院获悉,该院刚刚成功执结一起狗追人致人受伤案件。
2021年6月18日,吴某驾驶摩托车载乘同组村民覃某,途经张某夫妇建造的养鸡场时,被养鸡场里一只未拴绳的大狗窜出追赶。吴某躲闪时连人带车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吴某身体两处关节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只好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判决张某夫妇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对方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2022年9月,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了解到吴某急需赔偿用于支付二次手术的费用,便第一时间与张某夫妇取得联系。起初,张某夫妇坚持认为自身没有过错,并称不是自家的狗致人受伤,拒不支付任何费用。
随即,执行法官多次向张某夫妇释法说理,让张某夫妇逐渐明白,因看管不善导致吴某受伤,应当赔偿吴某的损失。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联合镇政府、镇派出所、村委会等多方调解力量共同化解纠纷。组织双方进行了3次座谈,在赔偿数额上多次协商。11月23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一次性付清赔偿款,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