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不久前,夷陵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李某因未能如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导致无法付款,被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李某信用报告并无负面记录,其未能成功办理银行贷款,系因其个人家庭情况及工资收入因素导致综合评分较低造成。据此,法官审理认为,开发商与李某对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均无过错。李某未能成功订立贷款合同,继续履行必然导致个人背负巨额债务,案涉购房合同实际已无继续履行可能,故依法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于李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开发商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覃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