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2022)鄂0502民初3853号
孙亚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502 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