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杨开芳、陈策:
本人王正芳与李晓萌于2023年2月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2)鄂0502执9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王正芳享有的杨开芳、陈策民间借贷债权本金230000元,利息165140元,延迟履约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13779元)一并转让给李晓萌,请你们见通知书后向李晓萌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通知!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特公告通知你们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通知人:王正芳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