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高综执(劳)处催字〔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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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于2023年1月1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宜昌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文书编号为宜高综执(劳)行处字〔2022〕1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对冯兴国等2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进行清偿,共计8500元,其中:支付冯兴国工资4250元,支付冯国志工资4250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宜昌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宜高综执(劳)处催字〔2023〕1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