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颐和生态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申请人司文莲与宜昌悦莱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和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司文莲申请仲裁,请求:1、两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7471元,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本委依法受理立案,因你单位不在原注册地办公,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2023年10月26日,本委通过EMS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23年11月2日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并请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宜昌市汕头路5号304室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0日